第191期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模式的构建米兰体育- 米兰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2025-10-13

  米兰体育,米兰体育官方网站,米兰体育APP下载立足司法实践,从资深法官视角,剖析审判热点前沿问题,阐述司法管理焦点问题。

  区块链技术的普及带动了人们对虚拟货币技术的认知,形成对虚拟货币的发展方向、治理模式等方面相似的看法和期望。由于这种松散的没有国家信用背书的共识也是极其脆弱和易变的,犯罪分子通过虚拟货币技术的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用于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变相强化了虚拟货币的社区共识,深刻影响着司法审查中对虚拟货币性质的态度。

  现有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制度之下,对刑事案件中涉案虚拟货币的性质认定和司法处置方式有着深刻的影响,导致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司法处置引发诸多难题,不仅损害法的秩序和当事人的权利,也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司法的重要功能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规则和程序,对存在的纠纷或争议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判定,以达到使矛盾和冲突得以解决、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目的。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审查视野下对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进行探讨,解决涉案虚拟货币的最后一环。

  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法学学术研究的焦点和难点,然而对于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却少有研究。笔者从审查认定、政策分析、价值选择及司法技术四个方面出发,分析当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的问题与争议。

  依法公正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的前提是准确认定涉案财物。认定涉案财物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司法审查。人民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本文所指的司法审查仅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涉案财物的裁判认定。理论上,刑事审判对涉案虚拟货币作出认定后,不仅决定被告人的罪名,同时也应确定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然而,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的审查规则不明及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审查与处置存在无法兼顾的现象。虚拟货币的数据属性导致其在刑事审判时的性质认定有极大空间,“数据权利是一个集合性权利,也有学者称其为数据树,它可能涉及财产权,也可能涉及金融秩序,还可能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并非赞成数据说就是排斥财产说。”

  一方面,虚拟货币在刑事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会导致在被告人定罪量刑时存在差异。虚拟货币的获取、交易、保存往往较为隐蔽,追踪和确定其来源、流向存在困难。一些刑事案件中,虚拟货币可能经过多次转移和混合,难以清晰界定其与具体犯罪行为之间的关联程度,导致司法机关在定罪和量刑时面临不确定性。同时,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司法处置中难以评估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加上虚拟货币在国际市场上价值波动剧烈,处置与审理时的评估值差距过大,无法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对虚拟货币性质的理解存在差异。虚拟货币是新兴事物,法律规定可能不够完善和明确,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于如何处理涉案虚拟货币可能存在理解和操作上的差异,导致对类似案件的处理的态度不同。这种理解上的差异,往往会影响刑事审判对犯罪情节的准确认定和加剧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的流通持否定态度,并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加以限制。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主要方式是变现处置,因此,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与政策规制存在冲突。

  在法律适用上:政策规制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而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依据刑事法律,不同法律体系下对于虚拟货币的认定和处理方式并非完全一致,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出现矛盾。

  在目的衡量上:政策规制更侧重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主要是惩治犯罪,保护法益,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可能引发效果冲突。

  在具体措施上:政策规制包括行政性的限制、禁止或引导措施,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措施为没收、追缴等手段,与政策规制的目标产生不适应。

  在时间顺序上:对虚拟货币的政策规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司法处置只是个案件中针对特殊标的——虚拟货币进行的强制措施。两者适用的时间节点上可能产生时间先后顺序的不一致。

  刑事处置所受政策规制是取决于法制统一的要求,二者是法制建设的一体两面,是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互相作用的表现。由于不同机关的协作并非完美贴合,因此亟需协调虚拟货币的刑事处置与政策规制。

  刑事案件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是为维护法的基本价值,处置过程中需要面临不同的价值选择。如何平衡和统一这些价值选择,成为司法工作人员所面临的实践的难题。

  自由与秩序:一方面,虚拟货币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在经济领域追求财富的意愿;另一方面,其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在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政策下,对虚拟货币的处置有可能变相冲击政策规制,司法处置手段不得不面对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法稳定性与适应性:现有的法律体系在面对虚拟货币这一新兴事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中,需严格遵循现有法律规定,允许处置结果与实际情况不契合的较大“宽容度”,还是适当突破现有规定以适应新情况,是个案处置中无法回避的选择难题。

  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可能影响到个体的经济利益,而刑事案件本身是维护公共利益,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损害个体权益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司法实践中尚未达成共识。例如不同刑事案件中,对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定性为财产犯罪还是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巨大影响,不仅对个体利益产生影响,也直接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过程是法价值实现的过程,是司法人员对虚拟货币这一新兴事物的个人判断糅合进司法实践的过程。对虚拟货币的处置方式不仅是法价值选择的过程,也是法价值实现的方式,而不同法价值的选择需要确定相对统一的方式,避免司法人员的个人喜好或者倾向干扰法价值的实现。

  目前,虚拟货币技术更新迭代非常迅速,新的交易模式、加密技术不断涌现,超出了传统司法处置的范畴和能,使得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面临更大的挑战,具体表现为:

  协作困难: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司法机关协同合作。然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机制并不完善,案件信息共享不充分,对司法处置产生巨大限制。

  价值评估难: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大且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估体系。刑事财产犯罪中,如盗窃、诈骗、抢夺等,涉案财物的价值是无法回避的问题。缺乏统一有效的评估体系,会产生适法不统一的问题,影响后续追缴等环节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直接影响司法权威。

  虚拟货币的处置需要较强的计算机技术配合,面对这一新兴事物,司法技术手段不仅是技术问题,也是法律规定最终能否实现而不是成为具文的保障。

  造成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现实困境,既有法理上难以界定虚拟货币属性的问题,也存在理论与实务的脱节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下几个方面来探析其中的原因: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社会上存在货币说、商品说、数据说、证券说和新型财产说等不同看法。货币说认为虚拟货币具有类似货币的功能和特征,如可用于交换和支付。但虚拟货币缺乏国家信用背书,虽然有些国家允许其交易或作为支付工具,但不允许其与法定货币等同;商品说主张将虚拟货币视为特殊商品,具有一定的价值和可交易性。然而,其价值的高度波动性以及与实体经济联系的不紧密性又使其与传统商品有所区别。即使作为稳定币,因其发行主体为私有公司,缺乏国家信用背书,加之汇率的波动和投机行为,其不具备传统商品稳定的交易价值;数据说认为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的数据,其存在和交易依托于特定的网络和技术环境。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依此作为虚拟货币的性质,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涉及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行为,导致刑事案件涉虚拟货币的司法认定与处置相脱节;证券说将虚拟货币类同于有价证券,但并非所有虚拟货币都符合证券的定义和监管要求,比如空气币等模因不具有投资价值,且现有政策不可能允许视其为证券资产。因此无法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证券;新型财产说将虚拟货币看作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但对于其具体的法律适用和保护方式仍未有定论。不同观点的争论,导致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未有定论,从而使得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分歧,给司法实践带来巨大的困惑。

  笔者认为,尽管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未有定论,但不能否认其具有财物属性。理论依据上:一方面,虚拟货币应属于虚拟商品。基于马克思基本原理,“商品”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虚拟货币的技术基础可认定为数据,但其具有明显的财产特征,应被评价为刑法上“财物”。只在极个别情形下才认定为计算机数据或者系统的犯罪行为,如纯粹为猎奇或者展示计算机技术而侵入、篡改虚拟货币钱包信息数据等;另一方面,基于虚拟货币在刑事犯罪活动中的角色,其作为犯罪对象或工具,几乎都是因为其财物的性质。因此,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应以财物为原则,以计算机数据为例外,不仅可以更好的衔接审理和执行中对虚拟货币认定的连贯性、一致性,更能通过解决好财物和数据的定性方便司法处置中区分处置方式,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初主持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发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为司法实务提供更加权威、规范、全面的指引。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人民法院案例库可以展现出最高审判机关权威意见。笔者通过关键词“虚拟货币”,共检索出十五个案例,其中十一个刑事案例,涉及“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六例。入库案例普遍认为虚拟货币具有刑法上的财产属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

  据统计,全球涉虚拟货币犯罪交易额从2020年的84亿美元上升至2022年的206亿美元,创历史新高。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活动日益增多,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跨境流动性,使得犯罪行为更难追踪和查处,对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监管体系构成重大挑战。虚拟货币从早期仅仅存在于特定类型网络犯罪的销赃环节,到目前已作为一种通用结算工具向其他犯罪蔓延,所处的犯罪环节也从犯罪的预谋、实施阶段就开始出现,且长期处于增长状态,导致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在法秩序维护中具有现实紧迫性。可以预见的是,公众对虚拟货币的认识不足,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为了避免潜在危害,除了现有的政府监管政策,需要尽快确立有效的法律规范来引导和约束虚拟货币的发展,既不能一禁了之,也不能放任不管,影响司法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律政策在对虚拟货币的定性上较为复杂,尚未明确将其简单地定性为非法物品,甚至监管机构将其认定为“商品”。一方面,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性,其背后的区块链等技术也有积极的应用前景,不能将其一概否定;另一方面,虚拟货币存在诸多风险和问题。法律政策更多地是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等角度出发,对虚拟货币交易等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而并未直接定性为非法物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仍可以根据虚拟货币实际用途来判断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随着虚拟货币的发展和其逐渐形成的社会共识,也引发了民事法律部门中责任财产理论的扩大。虚拟货币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责任财产有了相似之处。人们开始将虚拟货币视为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事物,其所有权、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和义务也逐渐被关注和重视,这种对虚拟货币的社会共识,促使责任财产理论不能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有形财产,而需要将虚拟货币这类新型的资产纳入考虑范围。

  从法律角度看,对于虚拟货币相关纠纷和责任的认定,需要依据扩大后的责任财产理论来进行分析和判断。尤其在民事案件中,在涉及虚拟货币的侵权、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如何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如何保障各方的权益等,都在逐步形成新的理论和实践框架。在刑事案件的司法审查和处置中,面临着统一对虚拟货币法律属性的认定,建立分层次、多维度、可操作的法律标准,厘清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界线,做到刑民交叉案件的合理处理,既要做好法秩序维护,也要做好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同时,社会共识也推动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和规范需求,以保障其作为责任财产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稳定性。这意味着责任财产理论的扩大不仅是理论层面的发展,更是对现实中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问题和社会治理的回应。这种扩大也在引发对传统财产观念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反思和改革,以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要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多个传统的业务领域内取得良好的效果。然而,人民法院对外信息交互程度还不高,尤其是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对虚拟货币的信息共享存在一定障碍,尚未达成共识意见,影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效果。一方面,数据业务化是以业务群的综合数据为基础,利用大数据开展联动执法作为支撑。尽管刑事涉案财物的大数据互联共享建设强调了多年,但受政策、政法部门之间网络和数据密级不同、信息化发展不均衡等诸多因素影响,人民法院获取其他司法机关的数据依然困难重重,数据的收集渠道、积累、整合的能力短板突出,离全面实现数据共享还有漫长的发展道路要走,难以形成协同效应。另一方面,虚拟货币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查获保存、司法认定、证据收集与分析及处置等实际样态随着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的多样化而在不断变化,致使司法机关难以利用现有技术去针对性地解决,无法实现高效的案件裁判与处置。因此,司法机关只有通过对实践中遇到的困难、繁琐环节等的观察和分析,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数字技术,才可以更好地适应实际需求,应对犯罪样态的变化带来的冲击,实现各个司法机关间的沟通,完善协作机制,凝聚协作共识。

  事实上,域内外司法实践已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上的财物形成共识。在此共识的基础上,域内与域外分别形成两种经验做法。笔者想通过对这两种经验做法的介绍与分析,以期从中获取有益之处为人民法院的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提供参考。

  目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包括:一是公安机关随案移交,由执行法院处置;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将虚拟货币先行处置。受限于技术原因,执行法院只能将变现处置的任务再次交还给公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易损毁、灭失、腐败、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或者难以保管的物品,公安机关有权委托有关部门先行进行变卖、拍卖。这里是指公安机关先行处置涉案虚拟货币,主要方式则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公司)协助完成变现处置。

  公安机关先行处置虚拟货币,大致分为四个阶段:(1)侦查阶段调证与保全。实践中,公安机关只有掌握虚拟货币对应的钱包地址和私钥,才能实现有效的控制。控制方式主要有:一是线下控制。公安机关控制行为人,并规劝其主动上交虚拟货币的钱包地址和私钥至指定的冷钱包;二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合作。公安机关通过委托或联合开发方式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设计专用于涉虚拟货币的查询控制系统,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涉案资金分析、确定调证主体、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技术加持,如列装公安部的虚拟货币犯罪预警追踪平台—“无匿”;三是国际合作。通过与国际刑警组织等多个域外司法组织的协作,联合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四是直接将虚拟货币变现后扣押。(2)变现处置。变现处置是公安机关先行处置虚拟货币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公司),在域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开设的相应账户,将虚拟货币交易/交付至交易所的承兑商(OTC商家),进行变现处理。(3)资金回款。OTC商家将虚拟货币处置完成后,将处置的钱款汇入指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的代管款账户,结算成人民币。(4)费用结算。公安机关按照双方签署协议或备忘录,向第三方机构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由此可见,第三方机构(公司)在公安机关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公司)的处置模式呈现出灵活性、临时性的特征,解决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现实之痛”,但长远来看仍有诸多不足。一是,处置依据不充分。公安机关虽可以先行处置涉案财物,但存在诸多限制性条件,如需要经权利人同意,且经过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方能处置。可见,先行处置并非常态化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机制;二是,处置程序不规范。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尚在探索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并未完善。实践中,侦查机关会选择运行成本低、效率高的措施,如将调取或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网络远程勘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调证手段替代搜查、扣押强制措施,这种做法会引发过度执法等现实问题。加上,委托第三方机构(公司)模式的法律规范、委托程序、技术标准尚不完备,以及第三方机构(公司)良莠不齐,导致虚拟货币的处置效率远未达到预期。三是,监督机制失灵。司法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公司)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通常选择保密方案,导致交易的虚拟货币去向不明,容易引发金融监管红线;甚至,第三方机构(公司)的变现渠道不能保证处置后获得的资金是否与其他犯罪活动的赃款有所关联,容易引发洗钱风险。

  域外国家或地区对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先行,不断完善虚拟货币相关法律规范,为刑事处置奠定法律基础;二是结合本国实际,司法实务部门积极参与国际协作,共同打击涉虚拟货币的刑事犯罪活动。

  从技术到规制,域外经验对我国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然而,域外经验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近年来,美国的FBI未经司法审查,直接扣押控制比特币私钥,而官方文件和庭审记录却只字未提。同时,在涉虚拟货币网络犯罪侦查中,对相关服务器或网站未公开的后台数据采取“远程勘验”“在线提取”,却并未获取授权。这些做法明显突破了美国的预先司法审查机制,引发公众对于执行机关权力滥用的担忧。

  正如前文所述,当前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存在诸多的困境,导致在案件的审查和处置上存在各种障碍,反而成为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漏洞”。 在程序构建上,通过对问题根源的剖析,参考既有案例的经验以及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提供借鉴价值。

  程序构建是一种“新程序主义”现象,当现行法律体系不足以支撑新事物引发的法律关系的变动时,其体系效用必然减损,需要建构新的模式规则应对现实法律需求。本文以法的秩序为眼,探究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架构价值。

  1、合法性:合法性是程序建构的首要前提。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构建的合法性,就是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范。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目的合法。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虚拟货币是违禁品,与毒品等违禁品不同,个人持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司法实践将虚拟货币评价为刑法“财物”,具有财产属性。因此,虚拟货币作为犯罪人违法所得,经过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最终返还被害人或者追缴,系刑法保护的应有之意。二是方式合法。涉刑虚拟货币处置程序构建应遵循有效控制、科学评估,规范处置等基本原则。

  2、正当性: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要求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相互制约。执行处置是司法审判权的延伸,审前的先行处置并非常态化处置的机制。本文以审判权为前提、结合人民法院执行权的实施,探究涉刑虚拟货币的处置程序。

  3、公正性:客观公正是程序构建的关键所在。涉刑虚拟货币的处置基础是评估定价。实践中,主要采取全球主要交易所的实时牌价和以 USDT(稳定币)为参照价。我国并不承认这两种计价方式,容易出现价格虚开,无法准确评估的风险。因此,结合虚拟货币这类标的物的特点,制定独立的价格认定体系,保证程序构建的公正性。

  4、协同性:虚拟货币的“破坏性创新”突破趋中心化的“协同治理”,导致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单维度的禁止性治理”效果较差。涉刑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并非仅靠单个的司法机关就能办成,需要公、检、法等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必要时,还需要借助社会力量,提升涉案财物追缴处置工作质量与效率。

  “科斯通过交易成本将制度因素引入了理性人假设,波斯纳通过增设一些附属假定来保护理性人假定的内核,法律博弈论在改变了理性人假设的效用内容的同时增加了整体因素的考虑行为法经济学人在坚持理性人假设的基础上对其预设前提进行全面的修正。” 理性人在法经济学中被假设为在决策时能主动作出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效用的理性选择。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建构的最主要的目标,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寻找解决处置难题的路径,以及平衡与保障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

  1、构建目的:司法效果最优。根据法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理性“社会人”会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用。通过文献梳理,多数学者希望通过修订立法来解决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问题。完善立法固然能一劳永逸解决这一难题。然,修订立法需要严格的论证,耗时耗力。加之法的滞后性,故而非最优解决方案。笔者以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探索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方案,方为“理性选择”。

  2、理论支点。涉刑虚拟货币处置核心在评估定价和变现处置。假设一人想购买或者出售虚拟货币,各国或地区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不一,作为“理性人”,他会选择前往对虚拟货币持开放政策的国家(地区)实现交易。同理,域内司法机关处置涉刑虚拟货币亦可采取跨境司法协助制度相似思路。跨境司法协助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司法协助,即一国司法机关应另一国司法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代为或协助进行一定司法行为;另一种区际司法协助,即在同一个国家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助。国际司法协助因涉及国家间司法、外交、税收、金融等一系列不可预估政策因素,相较于区际司法协助,加剧了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不确定性。

  3、构建结论: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是建立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呈现出不同法系并存的特点。一方面,在打击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方面,两地司法机关应当凝聚共识。两地司法机关在尊重彼此的司法制度与习惯的前提下求同存异,共同磋商拟定涉刑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相关框架协议,并根据达成的协议,安排具体的协助事项,提供司法便利。另一方面,区际司法协助涉及港澳台三地,且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生效判决文书的承认与执行等多个具体执行层面的规定与程序各不相同,需要层层推进。目前,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按照“个案试点”—“类案适用”—“协议方案”展开。如“粤港澳大湾区”,基于三地在经济、文化、法律等多领域合作不断深化实化,中央、国务院联合出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明确提出推进与港澳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构建具有包容性、引领性的制度体系,为区际司法协助提供范本蓝图。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确定的《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已生效实施,为应用区际司法协助制度解决涉刑虚拟货币的处置提供更多的借鉴。

  基于区际司法协助制度,构建涉刑虚拟货币一体化处置平台是现有法律框架内合法处置虚拟货币的有效方案。涉刑虚拟货币处置节点的先后分为三个阶段:审前保全、司法处置与款物监管。

  第一,确定协助执行单位。根据现有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确定和安排司法协助的具体事项,可以参考司法委托模式。首先,委托法院向受托法院发出委托执行函。基于两地法院互相承认的区际司法协助的协议,明确受托法院和协助事项,完成委托执行函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其次,指定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根据司法协助事项的安排,可以从符合处置虚拟货币资质的机构名单中,指定或者摇号的方式来确定协助执行单位;最后,委托法院将协助执行单位的情况向委托法院反馈,并给与必要的帮助。

  第二,建立动态价格评估机制。实践中,审判机关认定虚拟货币价格的方式包括:特定价格认证机构出具价格认证报告、案发时国际市场交易价格、取得虚拟货币支付的成本、出售虚拟货币的价格(销赃价)等方式。然而,虚拟货币的价格波动是极大的。同一天内的不同时间段也会出现较大的波动。刑事审判到移送处置间隔数月,往往不能准确反应待处置的虚拟货币的真实价格。值得注意的是,价格评估离不开公开市场的认同。虽然,我国严禁虚拟货币的交易,但国际市场上,虚拟货币的交易是十分活跃的,这恰好应证区际司法协助对涉刑虚拟货币处置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对于虚拟货币等特殊物品的价格评估,应采取动态价格评估体系。审判阶段可采取“计量法”,以虚拟货币的品类、数量为评价指标。待实际处置时,则参考国际市场交易价格7日均价,来计算虚拟货币的价值。

  第三,虚拟货币的移交处置。具体有两种方式:一是参考股票抛售的模式。由司法机关将虚拟货币先行交割给协助处置单位,由其在合法持牌的交易所进行抛售;二是,参照拍卖形式。先由交易所先行挂出待售虚拟货币,待确定买受人后,再行交割。两地法院可以根据涉案虚拟货币的品类和案件情况,进行磋商明确处置方式。

  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完成变现处置之后,扣除交易费、税费等必要费用,将剩余款项汇入指定的银行账号内,并经银行或金融机构及当地金融管理部门的验资审查。待完成上述的验资审查之后,人民法院应先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局和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申请报备上述款项的性质、流向、用途,审查完毕后,再将上述款项汇入案件代管款账户之内。

  “无救济无权利”。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下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定了一定的救济手段,如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查控、处置程序提出异议的权利。但从救济机制本身来看,这种规定仅是原则性的,且多限于自身复查,在具体执行中难免受到公众质疑。笔者认为,应当构建完善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平衡保障多方主体利益诉求。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财产实行强制处分时实行权利告知,是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一般情况下,刑事保全措施在刑事审判之前完成,理论上涉案虚拟货币已处于司法机关的掌控之中,不必担心相关人员对其转移、隐藏及毁弃。此时,更侧重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权力滥用监督。保障被告人的告知权,让其知晓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才可以充分行使自身的申诉权。在申诉的过程中,区别其社会危害性,适用听证的方式,让其充分发表意见。这不仅有利增强处分被告人财物的正当性,还具有防范权力滥用与保障财产权的功能。

  涉虚拟货币犯罪主要分为“投资虚拟货币为噱头”的诈骗类犯罪和确实存在真实“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犯罪。前者是以虚拟货币(也有数字藏品类)为幌子,骗取他人财物。因此,审理终结后对被害人财物的返还并无争议。后者涉及如帮信罪、诈骗罪、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多个罪名。其中,帮信罪等侵犯国家管理秩序,涉案虚拟货币主要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没收并无不当。但如诈骗罪等侵财型犯罪时,是否需要返还被害人虚拟货币,实践中产生争议:观点一,虚拟货币是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观点二,虚拟货币属于刑法“财物”,归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是法律应有之意;观点三,虚拟货币是刑法“财物”,但应坚持填平原则,以被害人是否具有政策禁止的交易行为为判断标准。笔者认为,是否返还被害人虚拟货币,尚需结合个案实际径行判断,目前尚无定论。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论证法理依据,并阐明裁判文书所考虑的相关因素。阐述越清晰,说理越充分,就越有利于法官作出准确的裁判,也越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案外人、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虚拟货币提出权属争议的,应建立独立的异议程序,并与刑事追责之诉并行审查,可以实现处置涉案财物与保护合法财产的双重目标。虚拟货币“占有即所有”,给司法机关审查权属问题造成困难。因此,构建案外人独立异议机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充分的质证与辩论,以查明涉案虚拟货币权属问题。笔者认为,此时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问题,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因此,虽然刑民诉讼程序分流,但应由刑事审判部门审理,从而避免“程序倒流”和刑事财产执行“久拖不决”的现象。

  虚拟货币本是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运用,却引发了金融乱象。当下,我国立法对虚拟货币的定位尚未可知,而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又是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应有之义,两者相互揪扯,亟需破解之法。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针对虚拟货币虚拟性、隐匿性、跨国性等特点,以区际司法协助机制为基,构建刑事涉案虚拟货币一体处置平台,并加强司法监督,畅通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实现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的合法化、规范化,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与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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